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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单元**租赁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于2006年1月4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0时10分,吸毒人员黄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微信联系购买210元的毒品,黄某某微信转账毒资后,赵某某将封装的净重0.24克的冰毒和净重0.09克的麻古装入核桃壳放置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新村2号附27号2单元4楼与5楼之间的消防箱上,让黄某某自取,黄某某在该处取得毒品后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附近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犯罪前科和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尿液检测报告等,证实其吸毒并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某购买冰毒和麻古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向黄某某贩卖冰毒和麻古的事实。

    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和照片、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手机微信提取笔录及截图等,证实毒品交易过程、交易地点,民警从黄某某处起获毒品、从赵某某处查获作案手机等,赵某某及黄某某相互辨认出是毒品交易对象、赵某某辨认放置毒品地点的情况。

5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证实涉案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3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查获的毒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和手机均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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