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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4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邵某市***街道办事处***菜市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一个海洛因小包子,重约0.1克,通过微信扫码得赃款100元。

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邵某市***街道办事处***其租房楼下,卖给吸毒人员赵某甲一个海洛因小包子,重约0.1克,得赃款100元。尔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小包子14个,净重2.14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收缴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取样、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周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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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卿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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