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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被查获,于2020年6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屈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通江县**镇**小区**楼巷道里,帮赵某某将0.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华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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