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75********,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城关区**沟**号**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厚某某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沟“**清真大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厚某某出售毒品一小包。公安人员从厚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赵某某出售的海洛因0.07克。后于当日21时左右,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沟**号楼下单元门口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称量毒品及作案工具、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