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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新村**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铺**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七里庙宜尚酒店门口,将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白色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若干,贩卖给购毒人员赵某甲(另案处理),赵某甲随即在相同地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购毒人员程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均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毒品“麻果”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经称量,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共净重0.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另案处理人员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毒品称量照片、转账记录;6.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7.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检察官助理:张佳婵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刑事案件提审表》1份。

6.涉案华为Honor 7X手机1部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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