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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20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街**号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末一包贩卖给胡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胡某某处查获交易的毒品。经依法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为海洛因,净重0.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材料、前处材料等;4.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8.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在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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