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4********,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1时40分许,沧源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在工作中获悉,勐董镇蔬菜队赵某某有零星贩卖毒品的嫌疑。勐董边境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在赵某某家中查获三名嫌疑人,一名女子自称赵某某,一名男子自称郑某某、另一男子自称班某某,民警将三人控制后并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家中卧室床上一军绿色挎包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瓶、在桌子上一红色文具盒内查获用蓝色塑封袋包装的毒品麻黄素可疑物一袋。后对被告人赵某某所持有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2克、毒品麻黄素可疑物净重3.3克。鉴定结论为在被告人赵某某家查获的毒品为海洛因和麻黄素。
经侦查,2019年清明后,被告人赵某某因身体患病,无其他生活来源,开始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赚取日常生活开销和用于自己吸食毒品的开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先后多次向郑某某、张某某、严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2克、毒品麻黄素净重3.3克。(附照片)。
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严某某、郑某某证言。
被告人的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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