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6********,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于同年8月1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赵某某在澜沧县**乡**村**寨村民赵某甲家田边的窝铺旁边以人民币50元钱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1个。
2020年07月10日中午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澜沧县**乡**村*寨自己家旁边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颗。
2020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澜沧县**乡**村**寨球场旁边等待吸毒人员黄某某欲向其贩卖500元的毒品海洛因时,被澜沧县公安局糯扎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赵某某的人身及其携带的粉红色手提袋进行检查,民警从其手提着的粉红色手提袋里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块状毒品海洛因2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2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2包;用写有“尼群地平片”字祥的白色药瓶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6颗,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25颗,经称量,以上毒品海洛因净重37.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因而向他人多次贩卖,且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2册、起诉书9份;
3.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7.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3.22克、现金205元人民币、手机1部、毒品包装袋7个、毒品包装物药瓶1个、粉红色手提袋1个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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