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12号
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4********,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7日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吸毒人员齐某某的微信转账450元钱给被告人赵某某向其购买冰毒、麻古。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的路边,将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及1粒麻古交给了吸毒人员王某某。
2.2018年10月3日3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吸毒人员齐某某的微信转账500元钱给被告人赵某某向其购买冰毒、麻古。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将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及1粒麻古放置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的一处快递柜内后,由王某某将上述毒品取走。
3.2018年11月13日23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吸毒人员齐某某的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赵某某向其购买冰毒、麻古。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将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及1粒麻古放置在长沙市天心区**大学附近的一处快递柜内后,由王某某将上述毒品取走。
4.2018年11月17日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赵某某向其购买冰毒、麻古。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将一小袋重约0.5克的冰毒及1粒麻古放置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大酒店附近的一处快递柜内后,由王某某将上述毒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2.微信个人信息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个人信息及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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