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居委会**号,现住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境内先后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钟某某、龙某某、张某某,共计约1.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晚上20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200元;

2、2020年2月22日下午14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190元;

3、2020年2月24日中午11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380元;

4、2020年2月24日下午13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约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1200元;

5、2020年2月26日晚上22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400元;

6、2020年2月28日下午13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400元;

7、2020年7月8日晚上19时许,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上塔市镇赵家桥底下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了200元;

8、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南江桥万家附近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100元;

9、2020年7月9日中午,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赵某某在平江县南江镇龙家洞附近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龙某某,龙某某现金支付了220元。

2020年7月9日晚,平江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赵某某位于平江县**镇**居委会**号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报告、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6.审讯光盘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11月12日

附注: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审讯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