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11982********,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2020年间多次向肖某某、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出售冰毒。2020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康定市挡获赵某某在成都购买的冰毒共计23.6763克,在甘孜州医院门诊楼外的公路边,趁赵某某与打野车师傅交接冰毒时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出售冰毒的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真平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随案移交物品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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