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8〕6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大专文化,经营莱州市**洗车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莱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约3.8克,具体如下:
1、2016年1月26日22时许,在莱州市文峰物流市场李某某店内,李某某让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给赵某某人民币300元,从赵某某处购买1小袋冰毒,重约0.3克,李某某、郭某某将购买的冰毒吸食。
2、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莱州市文峰物流市场李某某店内,李某某以支付现金300元的方式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购买1小袋冰毒,重约0.6克。
3、2016年2月13日17时许,在莱州市**店外,李某某以支付现金600元的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3小袋冰毒,共重约1.8克。
4、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莱州市文峰物流市场李某某店内,李某某以支付现金300元的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1小袋冰毒,重约0.6克。
5、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莱州市**店外,贾某某以支付现金200元的方式向赵某某购买1小袋冰毒,重约0.5克。
2017年8月16日莱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莱州市文峰小区赵某某家中将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红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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