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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6月23日被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于2008年12月31日被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于2020年4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周某某通过电话商议交易毒品海洛因,周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h65555****,微信昵称:永不回头)向赵某某(微信号:guiailing22****,微信名:过好就行)转账人民币300元,赵某某随后将一包毒品海洛因零包藏匿好并打电话告诉周某某藏匿地点,周某某自行前往指定地点将毒品拿走后吸食。

2020年4月20日15时20分许,赵某某与周某某再次通过电话商议交易毒品海洛因,16时25分许,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赵音贵转账人民币****赵某某将一包内用红色塑料纸、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净重0.37克)藏匿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汪水路红岩街道办事处四川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大门口一根钢管内,并打电话告诉周某某藏匿地点,赵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当场抓获。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所贩卖的海洛因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管控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截图、通话记录、毒品收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鉴定文书、现场材料、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二包(其中一包净重0.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  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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