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10月1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35克,获取毒资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常市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2.证人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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