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12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住辽宁省抚顺市**区**街**小区**号楼。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与购毒人员倪某某在微信中约定,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10板共计120粒曲马多药片,并让对方在其发送的闲鱼链接中以猫粮名义下单,后收取包含运费在内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75 元。次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药片寄至本市**路**号**小区门卫室,倪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在民警控制下收取快递,起获曲马多药片10板共计120粒(净重41.98克)。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5月19日在辽宁省抚顺市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倪某某的黄色圆形药片中检出曲马多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曲马多药片,后在对方告知的闲鱼链接上以猫粮名义下单并支付包含运费在内的人民币共计475元,2020年4月26日其在本市**路**号**小区门卫室收到装有曲马多药片十板共计120粒的快递并上交公安机关的事实。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20年4月23日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要求,收取一包裹寄送至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小区门卫室的事实。
3.称重、取样笔录;称重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成分。
4.微信资料、聊天记录;订单及付款记录;快递包裹的照片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与倪某某微信约定贩卖曲马多药片,倪某某通过闲鱼链接下单并支付毒资后,赵某某通过快递寄送的事实。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现场及毒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贩卖的毒品被查获收缴以及被告人到案的事实。
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卫 萍
检察官助理:束传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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