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石桥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丁某某贩卖甲基笨丙胺(冰毒)约0.15克。
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赵某某再次在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甲基笨丙胺(冰毒)0.15克,并被当场查获。案发当天,公安民警在赵某某家中搜查出其用于贩卖而非法持有的甲基笨丙胺(冰毒)40小袋,共重5.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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