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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猫哥”,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7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2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天坛路红桥市场门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关某某贩卖3包海洛因,经称重共计0.945克,被民警当场抓获。当日,民警起获了赵某某扔至抓捕现场地上的黑色塑料袋1个,内有10小包海洛因,经称重共计2.217克。上述海洛因均被依法扣押、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筹集毒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称重录像、现场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7.其他材料: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毒品收缴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张珂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含光盘9张。

3.认罪认罚手续1套。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赵某某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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