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社区**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经与在北京市朝阳区的柯某某(女,24岁,北京市人)联系,于2019年3月25日14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欲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柯某某贩卖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起获黄色胶状固体可疑物四个(共计净重15.12克),经鉴定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均已收缴。
被告人赵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龙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 黑色OPPO手机一部、塑料包装袋四个。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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