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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临潼区行者办闲转时收到吸毒人员许某某需要购买200元毒品的微信,即让许某某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准备好的一包毒品海洛因放到临潼区西泉诊所东侧一交通指示牌下,并拍照将照片发给许某某。许某某在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后,在**内查获毒品两包。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检材一:毛重:0.1167克,净重:0.067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检材二:毛重:0.1283克,净重0.091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检材三:毛重:0.3320克,净重0.1868克,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检出疑似吡拉西坦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司法鉴定意见书;

微信****;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明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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