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2019年5月2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3时许,刀某某(已判刑)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跟被告人赵某某购得毒品海洛因后被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刀某某购买的毒品海洛因19.24克,随后民警抓获了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搜查,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赵某某住所的院场草丛中和围墙外查获被告人赵某某用于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包,净重287.22克,毒品海洛因3条,净重29.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十二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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