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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无业,住武穴市**镇**村**号。2016年12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年5日因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19次向吸毒人员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孔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贩卖29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2.61克)、19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毒资447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 年 9 月 1 日晚上 20 时许,张某甲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西新村外马路边交给张某甲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2. 2019 年 9 月 4 日凌晨 2 时许,张某甲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西新村外马路边交给张某甲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3. 2019 年 9 月 4 日早上,张某甲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西新村外马路边交给张某甲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4. 2019 年 9 月 4 日下午 14 时许,张某甲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 ,被告人赵某某在西新村外马路边交给张某甲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5. 2019 年 9 月 7 日凌晨 1 时许,张某甲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西新村外马路边交给张某甲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6. 2019 月 9 月 9 日凌晨4 时许,张某甲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西新村的一个出租屋处交给张某甲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7. 2019 年 9 月 23 日,李某某微信转账15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玉湖路三镇民生门口交给李某某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8. 2019 年 9 月 23 日,李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玉湖路三镇民生门口交给李某某4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9. 2019 年 9 月 30 日,李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玉湖路三镇民生门口交给李某某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0. 2019 年 10 月 3 日晚上,李某某微信联系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并让赵某某带一包 40 的烟,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在玉湖路三镇民生门口。双方见面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赵某某190元钱,其中 150 元钱是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赵某某交给李某某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1. 2019 年 9 月 30 日,张某乙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武穴市国税局路口交给张某乙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2. 2019 年 10 月 3 日,张某乙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武穴市国税局对面家园土菜馆路边交给张某乙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3. 2019 年 10 月 2 日,孔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武穴市江家林赵某某家中交给孔某某1小包冰毒。

14. 2019 年 10 月 2 日,陈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武穴市永宁大道电力新村陈艳琴租住的出租屋附近交给陈某某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场。

15. 2019 年 10 月 2 日,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 5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在武穴市永宁大道电力新村陈艳琴租住的出租屋附近。见面后,陈某某以被告人赵某某送毒品迟到扣了 25 元钱,并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赵某某475元钱,被告人赵某某给了陈某某4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6.2019 年 10 月 3 日,陈某某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武穴市永宁大道电力新村附近交给陈某某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7. 2019 年 10 月 3 日,陈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武穴市永宁大道电力新村陈艳琴租住的出租屋附近交给陈某某1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8.2019 年 10 月 3 日,陶某某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交给陶某某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19.2019 年 10 月 3 日下午,陶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赵某某要求购买毒品,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轿车(车牌鄂J****1)来到陶某某家门口,交给陶某某2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

2019年10月4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及租住屋依法查获扣押疑毒品“麻古”、冰毒,并扣押现金900元。经称重:疑似“麻古”、“冰毒”净重19.85克。

经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送检的无色透明塑料袋封装红色药片、白色晶体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孔某某、陈某某、陶某某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买卖枪支罪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武穴城区沿江大道闸口附近拾得一布包,在包内发现一支经改制的手枪,遂带回家留存。大约过了半个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孙某某家中,向其讨要2000元欠款时,看见孙某某房内桌子上的手枪,就拿起枪在手中把玩,然后向孙某某提出以手枪抵还欠款,孙某某表示同意后,被告人赵某某将手枪拿走。

2019年10月4日,公安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从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收缴涉案手枪。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由发令枪改制而成,以火药为能源,各机件完备,击发动作正常,枪口比动能为34.97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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