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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872号 

被告人赵奕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仙门城八坡洋四巷四号。因吸毒,于2014年1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6年5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7年9月30日被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奕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赵奕光接到吸毒人员阮火女的微信,要求购买毒品,并收取阮火女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

2020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赵奕光接到吸毒人员杜红梅的微信,要求购买毒品,并收取杜红梅微信转账人民币260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赵奕光携带4g甲基苯丙胺(冰毒)、17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海洛因,从广东省潮阳市乘坐动车来到本市东湖区,将上述毒品交给杜红梅;7月8日,赵奕光问杜红梅要了0.3g冰毒和1粒麻古,在东湖区爱国路上沙窝95号楼下交给阮火女。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东湖区爱国路上沙窝95号1栋1单元302室(杜红梅的租房)将被告人赵奕光抓获归案,在杜红梅的卧室及储藏室查获可疑白色晶体状物、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可疑米黄色粉末状物若干,经鉴定,上述可疑白色晶体状物、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米黄色粉末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赵奕光和杜红梅、阮火女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赵奕光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及照片;

2.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铁路售票查询信息、行政处罚查询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杜红梅、阮火女、罗文华的证言;

4.被告人赵奕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奕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奕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运输、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成分的毒品(约重6g),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奕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 宁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奕光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区1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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