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微信号:yangck925,昵称为AO广州璀璨创意设计杨**)为被害人杜**做广告宣传图册,并收取4300元钱,至疫情结束印刷厂开工后,杨**未印刷图册,且也未对杜许成的联系回复,也不退钱。
疫情期间,被告人杨**在无口罩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被害人赵*于2020年3月2日通过添加杨**微信购置口罩,并被诈骗金额为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退赔被害人赵进4000元,求得了该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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