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81993********,满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到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催收房租和代缴水电费等业务。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帮被害人办理续租,以收取租金等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30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6日,赵某某谎称帮承租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的租客刘某甲办理续租,并称已帮其代签合同,以收取房租及物业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450元。
2、2020年2月24日、3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本市鼓楼区**号**室房主与**房地产公司将于2020年4月解除委托租赁合同的情况下,隐瞒该事实,谎称帮承租该处的租客张某甲、万某某、江某某办理续租,并称续租合同事后补签,以收取租金为名,分别骗取张某甲、万某某、江某某人民币2100元、5500元、30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镇**沟**号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四名被害人人民币1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房屋委托租赁合同、解除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张某甲、万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6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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