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街道**村**16号,系兰溪市**职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乙系兰溪市**工作人员,自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乙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购房需要付首付、周转资金等理由,向兰溪市**同事杨某某、汪某某等19人借款,用于网络赌博。截止案发,共有91.2万元未归还。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赵某乙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线索移交函、还款分配清单、银行及支付宝截图、转账记录、借条、房屋转让合同、银行流水、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丙、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水某某、陈某甲、马某某、陈某乙、杨某某、胡某某、颜**、严**、刘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佳、舒某某、郑某某、高某某、蒋某某、徐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乙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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