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4********,专科文化,群众,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院**。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人赵某甲通过微信发布发布可以办理郑州市各区的公租房的信息,被害人赵某乙看到微信后联系赵某甲,赵某甲称每套公租房需交定金10000元,不到一个月就可以分到公租房。于是赵某乙和廉某某、赵某丙三人将40000元转给赵某乙用于办理公租房。赵某甲收钱后并没有为赵某乙和廉某某、赵某丙申请公租房,赵某乙要求退钱时,被告人赵某甲否认向赵某乙等人承诺办理公租房。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2. 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到案经过、手机截图、银行流水、收条、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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