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梅州市**区**镇**村。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某成为林某甲(另案处理)的“MT4”平台的“自经营代理商”,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招募了李某某、邹某甲、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虚构身份添加被害人微信聊天,建立感情后将有投资意向的不特定被害人引诱到被告人赵某某代理的 “凯曼森国际”、“凯迪曼国际”等软件平台上进行所谓“恒生指数”期货等投资,利用该平台后台修改数据的方式,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误以为亏损的手段侵吞他人财物。从2018年1月至案发,赵某某名下卡号为xxxx4的工商银行卡接受林某甲团伙的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295万余元。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向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投案,但一直未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报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范某某、林某乙、杨某某、庄某某、陈某某、林某丙、童某某、闫某某、李某某、邹某甲、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MT4”平台功能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对不特定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9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荣春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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