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暂住金昌市金川区**路**招待所**号,**。2012年4月9日因盗窃被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今日头条”APP,用“与否yu ”的户名发布出售“华为P40Pro”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骗取钱款。2020年8月31日,被害人王某某在“今日头条”APP浏览信息时,看见赵某某所发布的虚假信息后欲向赵某某购买“华为P40Pro”手机,在向赵某某咨询手机信息过程中,赵某某要求王某某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之后二人通过微信商议达成一致,赵某某以47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华为P40Pro”手机,先付款后发货。当日,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赵某某转账4700元后要求赵某某按约定发货,赵某某以快递公司下班等理由一直未发货,并于2020年9月5日将王某某删除微信好友。其骗取的王某某47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花销。为了继续通过上述手段实施诈骗,2020年9月25日,赵某某更改了今日头条APP上的名称和头像,再次发布了出售华为mat30pro5G手机的信息,赵某某于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今日头条页面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证人袁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4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香仲英
检察官助理:张靖宣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暂住金昌市金川区**路**招待所**号,电话:1869155****;
2.侦查卷一册;
3.讯问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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