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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日、自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5月25日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成为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该货车限载49吨。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利用液压泵顶泵减重逃费的方式共骗取被害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19667元。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十六次分别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5月26日、2018年5月27日6时、2018年5月27日22时、2018年5月28日4时、2018年5月28日22时、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日、2018年6月4日、2018年6月5日、2018年6月7日、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9日、2018年6月10日、2018年6月11日从栗山塘收费站下高速通过液压泵顶泵减重逃费的方式分别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720元、1028元、1834元、1764元、1822元、1287元、683元、1556元、1122元、1986元、765元、975元、978元、777元、992元、1378元。

2018年6月11日22时许,湖南省长潭西高速公路稽查大队与各个部门在位于长沙市岳某某**街道**路栗山塘收费站的出口处进行联合执法行动中,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此次骗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为3308元。同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将骗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补交至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传唤经过、缴费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一张;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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