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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9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买车为由,带吴某某至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二手名车店看车,后编造交订金、上保险、办驾照等理由,陆续骗取吴某某共计人民币6097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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