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谎称有口罩,并发布朋友圈进行销售,先后从被害人范某某、余某某处骗得口罩款共计20.5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还被害人范某某4.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范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1506898****)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简易程序适用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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