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9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原平市**乡**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2月8日、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3月8日、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直播软件结识被害人任某某,并互加微信。被告人赵某某在微信中多次向被害人任某某介绍其在大学期间自主创业情况,以此获取被害人信任。同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规划的“德克士及二房东项目”已筹得投资款人民币450万元,仅缺人民币50万元即可启动,并以“合同最少保本”、“出资50万占股10%”等理由多次诱骗被害人出资。被害人任某某信以为真,于同月12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依照被告人赵某某指示将人民币50万元转账至其银行账户。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将上述钱款中人民币18.2万余元用于租赁湖南省湘潭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楼”二楼房屋、人民币8.7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冻结,其余部分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花销。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协议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的人民币19.2万余元(含定金人民币1万元)未退还被害人,而是将其中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部分偿还个人债务及开销。
2018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湖南省湘潭市某某大学附近网吧内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的人民币8.7万余元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汇款凭证、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股权协议书、休学审批表、成绩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祁某某、易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2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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