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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6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潘某某受乐清市**镇**村村双委委托建设坟墓,约定材料费用实报实销。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虚增工程材料项目和费用等方式,骗取**村工程款17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赃。

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程款账单、账目整理、合同书、银行凭证、证明、对账单、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资料、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潘某某、黄某甲、吴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吴某乙、黄某丁、连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19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材料10张、取保候审决定书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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