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镇**村**路**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甲谎称名叫赵某乙,是高碑店市电力局工作人员,以能介绍刘某某女儿到电力局工作为由,诈骗刘某某3万元人民币,后赵某甲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熠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二张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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