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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3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8日又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母亲需要截肢、大车需要买保险、车辆被扣、银行卡被冻结等事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钱,多次骗取王某某钱款共计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北京信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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