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丰县**镇**河**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陌陌”软件添加不特定多人微信后,冒充离异、带女儿的单身女性,以孩子生病需要钱为由,通过微信向他人借钱并许诺与对方发展恋人关系,实施对不特定多人的诈骗犯罪行为,其中被害人姜某某被骗人民币52700元,上述款项均被赵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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