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7********,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小区**号楼**室(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抖音”APP,在网络上寻找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当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申请贷款需提前支付利息为由,通过微信和网银转账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朱某某6600元。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赃款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春雨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84038****)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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