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南京**有限公司驾驶员期间,利用帮助该公司总经理戴某某购买香烟的工作便利,骗得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茶庄老板被害人陈某某香烟、茶叶等物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54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70元。
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中华(软红)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290元。
3.2019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五星红杉树)1条、芙蓉王(硬金)1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30元。
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2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320元。
5.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条、南京(硬雨花石)1条、南京(硬精品)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350元。
6.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400元。
7.2019年5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黄金叶(硬天叶)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880元。
8.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2条、南京(硬精品)2条、云烟(硬细支云龙)1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440元。
9.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2条、南京(硬精品)2条、南京(硬雨花石)1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800元。
10.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0条、翠豪茶叶1斤,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650元。
11.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4条、南京(硬雨花石)8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300元。
1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条、南京(硬雨花石)4条、好猫(硬细支长乐)1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605元。
1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4条、南京(硬雨花石)4条、好猫(硬细支长乐)1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905元。
14.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4条、南京(硬雨花石)4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800元。
15.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6条、钓鱼台(硬84mm细支)1条、中华(软红)1支、南京(软九五)1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935元。
16.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五星红杉树)10条、南京(硬雨花石)6条、南京(软九五)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7140元。
17.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烟(软金砂)1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10条、南京(硬雨花石)4条、碧螺春茶叶1斤,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5110元。
18.2019年8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南京(硬雨花石)10条、南京(软九五)2条,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7040元。
19.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南京(硬雨花石)4条、黄金叶(硬天叶)4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760元。
20.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南京(硬雨花石)4条、苏烟(软五星红杉树)10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100元。
21.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黄金叶(硬天叶)4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760元。
22.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黄金叶(硬天叶)4条、南京(硬雨花石)2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元。
23.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黄金叶(硬天叶)4条、南京(硬雨花石)4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800元。
24.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南京(软九五)2条、黄金叶(硬天叶)2条、南京(硬雨花石)6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6940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接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辞职报告、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回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嵚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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