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高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任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财富网络平台,在河南省安阳市成立河南**有限公司,赵某某系公司股东,负责公司薪资发放以及账目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公司成立后招聘员工,采取用网上购买的QQ加炒股群,从而加好友,再冒用杨烨辉、刘军等知名证券分析师的身份,采取在群里直播间讲课、发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从而跟其投资购买“沪深300”指数,再由客服人员将**财富推荐给客户,由客服人员帮其注册,并要求他们不能自行操作,必须听从他们的指挥(喊反单)进行交易操作,最终达到让被害人所投资金迅速亏损的目的。实际上被害人所投资金并未进入证券市场,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财富平台所控制的银行帐户,高某某、丁某某、赵某某等人再找任某某将被害人亏损资金按照事先约定比例提现回来进行分配。截至案发,共诈骗吴某某、郑某某等34名被害人资金达345.97万元。
其中诈骗吴某某的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7月份,在赵某某等人成立的**公司中,公司小组长丁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添加了被害人吴某某为好友,自称是天风证劵资深金融分析师“杨烨辉”,然后拉吴某某进聊天群,通过发送些金融股市、证券行情分析图、客户收益截图和开启财经直播间等形式,并由公司业务员张某某冒充的团队管理“安琪”的极力游说下,最终让被害人吴某某相信这个“杨烨辉”是一名专业的证券分析师,能够带她炒大盘指数赚钱,于是便在同样由张某某冒充的**财富平台客户“高媛”的指导下安装了**财富平台软件并注册帐号,于2018年8月23日后陆续将近80万元人民币转入该平台用于购买“沪深300”大盘指数,在同样由丁某某冒充的两名风控人员“牛胜”、“稳打稳赢”的带领下进行交易操作,至2018年8月底吴某某在平台上的资金仅剩下约7万余元,2018年9月3日吴某某将账户内剩余款项转出,共计亏损约72万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监局函件、员工业绩及客户入出金明细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高某某、丁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赵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宝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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