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昌乐县人,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号,现居地: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9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够帮忙减免超生罚款为由,先后3次在昌乐县**街道诈骗李某某现金共计72500元,后该笔72500元非法所得被赵某某用于吃喝、娱乐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卿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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