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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成都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楼**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 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赵某某向文某某谎称可以帮忙找关系使其判处缓刑,但需支付好处费28万元。后文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向赵某某转账13万元,在本市武侯区**将汽车抵押款15万转给赵某某指定账户。赵某某将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7月19日,文某某被释放后发现自己被骗,遂报警。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被民警挡获。同日,赵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文某某28万元,文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壹份、换押证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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