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注册虚假女性信息号码后,假冒女性身份,多次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以“约炮”为名骗取红包,先后骗得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人民币合计一万余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莉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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