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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2000********,壮族,小学文化,广西隆安县人,户籍地广西隆安县**乡**村**屯**号,住广西隆安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隆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民众急需购买口罩防护心理,通过QQ、微信发布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待收到被害人转账后立即将被害人删除、拉黑方式实施诈骗两起: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用QQ搜索“口罩交流群”,入群后在群内发布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张某某看到后,将消息转告被害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随后,被害人刘某甲让张某某与赵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事宜。后赵某某利用其事先在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及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虚假证件照发给张某某,张某某再将消息转告刘某甲。刘某甲信以为真,后商定向赵某某订购一万个N95口罩,总价6万元,刘某甲将5700元订金转给张某某,由张某某交给赵某某。张某某与赵某某商定,先预付3700元订金,剩下的2000元等发货后再支付,赵某某表示同意,后张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700元转至赵福安指定的梁福贵的微信上。梁某某问赵某某借600元,只将3100元通过微信转账赵某某,后赵某某收款后将张某某的微信拉进黑名单。

2、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在QQ上搜索某“口罩交流群”,后在群内发布出售口罩虚假信息。被害人谢某某(微信昵称“与你!”)见到后遂与赵某某商谈购买口罩。后赵某某利用相同方法骗取谢某某信任,谢某某向赵某某下单购买价值72800元的口罩。赵某某让网友杨某甲提供银行账户帮忙收款,并将杨某甲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被害人谢某某。2020年2月10日下午,被害人谢某某将728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杨某甲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170001100******)。杨某甲收款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50000元转给赵某某,再通过朋友杨某乙及其妻子将剩余22785元通过微信转给赵某某,从中扣除转账手续费15元。赵某某收款后,因钱款数额巨大,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72600元退回给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防疫物资极其紧缺的特殊时期,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磊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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