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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执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号。2016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6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4月,冯某某通过微信拼车认识赵某某后,两人发展为普通朋友关系。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能够帮冯某某从朋友手中低价购买苹果X手机,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冯某某使用微信向其转款3000元,赵某某收款后并未帮忙买手机,且将3000元钱挥霍。14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垫付购买手机费用后无生活费,骗取冯某某信任,冯某某又向其转款共计19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2 、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承包一个做铝合金窗子的小工程和工人做工时受伤需要赔偿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94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3 、2019年1月11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冯某某催促自己还钱时,以工程款已结清并已打进妹妹银行账户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后又以其妹妹出车祸需要钱医治为由,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55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4、2019年1月20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无钱过年并承诺年后一次性将借的钱还清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7600. 58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5、2019年2月11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冯某某催促自己还钱时,以承包一个工地楼梯扶手工程和需要购买一辆车使用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180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3000余元首付购买一辆摩托车用于自己使用,其余的钱被挥霍。

    6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专门开车到宁波还钱和无过路费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10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7 、2019年3月26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其婆婆去世无钱办丧事和收取礼金一次性还清钱为由,并让朋友何某某冒充其父亲,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125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4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打架需要钱赔偿为由,在冯某某处借款10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8 、2019年5月1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承包宾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90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9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朋友怀孕需要钱打胎和赔偿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65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10 、2019年6月13日至6月1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冯某某催促自己还钱时,以汽车被运管扣押需要钱取车和取出后将车卖掉还钱为由,骗取冯某某信任后,在冯某某处借款共计5700元钱,收款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该笔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1100.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帅兵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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