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街**巷**号,现住址:山西省定襄县**街**巷**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交友平台认识被害人成某某,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使用“苏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成某某交往。2019年8月18日至2020年2月23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偿还手机分期贷款、偿还信用卡、维修汽车、家人需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成某某钱款。被害人成某某在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的家中等地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被告人赵某某转账共计107235。赃款已挥霍。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向被害人成某某退还人民币55000元,被害人成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璐婷
检察官助理赵广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00****。
2、移送: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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