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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6〕2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办事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被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1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采取冒充被害人所在地乡镇党委书记、被害人同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急需用钱的名义先后五次共骗借五名被害人人民币8800元。

1. 2015年7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医院门口与被害人余某某搭讪,谎称自己是埇桥区西寺坡镇党委书记,在骗取其信任后,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借余**人民币500元。

2.2015年8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宿州市火车站旁与被害人王某甲搭讪,谎称自己与其为埇桥区大营镇同乡,在骗取王某甲信任后,以要到市立医院看望朋友需要用钱为由,骗借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

3.2015年6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宿州市火车站西侧公交站台与被害人王某乙搭讪后,谎称自己与其同路,且有车在大花园等着,骗取王某乙信任后,骗借其人民币4200元。

4.2015年7月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口与被害人康某某搭讪,谎称自己为埇桥区大营镇党委书记,可以帮助其办理社会低保,在骗取康某某信任后,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骗借康某某人民币600元。

5.2015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宿州市**医院南门口与被害人马某某搭讪,谎称自己与其为埇桥区永镇乡同乡,且认识永镇乡书记,骗取其信任后,以帮助住院五保户结账为由,骗借马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医院附近被马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井洋、王某甲、王某乙、康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葛  咏

代理检察员:姜智兵

2016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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