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隐瞒自己在婚、与老公儿女一起生活的真相,谎称自己单身经人介绍与雨城区草坝镇汪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编造其母亲病亡,自己急需钱等理由,共骗取汪某某现金共计24700 元,用于个人消费,至今仍未退还。
雨城区孔坪派出所口头传唤被告人赵某某到案接受调查,赵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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