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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唐玉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至3月,被告人赵某某因在网上贷款被骗后,便用同样方式在百度贴吧内发布虚假贷款信息,引诱被害人与其联系,并以需要制作银行交易流水、提供手续费为由实施诈骗。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诈骗,获赃款2000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诈骗,获赃款2000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诈骗,获赃款20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方某某进行了退赔,取得了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贷款信息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依法适用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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