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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2020年6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成立了邵阳**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赵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身份不祥)担任业务部经理,办公地点设置在**国际**B。

**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以老年人为对象,通过业务员上街发传单进而拉顾客至**公司体验按摩椅、足浴桶等产品后,以入会后能免费享受上述产品以及每个月返还高利和满半年后返还本息的方式引诱顾客投资入会。2019年4月至7月赵某某等人共诈骗62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683800元。其中赵某某共获利13万元,该款用于赵某某还款和个人生活开支。

2019年10月1日,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户籍资料、会员推广协议若干、**智能家居投资明细清单;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谭某丙、谢某甲、贺某某、刘某甲、李某丙、贺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蔡某某、雷某甲、岳某某、宁某某、芦某某、刘某乙、欧某某、李某丁、谢志丙、李某戊、欧阳某、李某丙、谢某乙、何某某、张某某、谭某甲、段某某、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乙、苏某某、阳某某、马某某、王某丁、林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雷某乙、阳某某、谭某乙、左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张某某、陶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汤某某、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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