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0月30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11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抖音”、微信朋友圈、微信签名发布虚假军人照片、假军官证照、假个人简历等虚构自己曾为军人的事实,并通过手机“抖音”、“陌陌”、“探探”等聊天软件和甘肃**文化传媒公司举办活动认识被害人蔡某某、蔺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11人,后添加11名被害人微信、联系电话,通过微信发送虚假信息,获得11名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兰州、定西、酒泉等地以谈恋爱为由陆续和11名被害人开始交往,同时以自己父亲出车祸需赔偿、举办活动需租赁场地等各种理由,骗取蔡某某、蔺某某等11名被害人369472.12元。被害人发现受骗后向被告人赵某某催要被骗款时,其以言语进行威胁,并将11名被害人微信、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拉黑或删除,以期逃避还款,将骗取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信用卡消费记录截图、增值税申报表、微信交易支付明细表等书证,2.张某某、马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蔺某某等11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曾为军人的事实,编造虚假信息,以恋爱为幌子,多次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2013年因犯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11月刑满释放,2018年1月开始实施诈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苟文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捌册。
3.华为手机壹部、桌面摆件捌个(照片、证书共陆张、党员示范岗、特种兵纪念玻璃制品)、无犯罪记录证明壹份、证件照贰张(1寸、2寸各壹张)、简历壹份、军服配饰叁件(围巾、围脖、臂章)、军务纠察证壹张(内有保障卡壹张)、军服伍件(长裤壹条、短裤短袖各贰条)。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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